原告徐**与被告曹**、王**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后,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并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及其委托代理人宁**,被告曹**、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6年6月25日二被告以其所种大蒜部分死亡怀疑是原告打药所致,对原告指桑骂槐,双方引起口角,并发生撕打,在撕打过程中,二被告将原告打伤。原告一耳坠被打丢,后被120救护车将原告拉至民权县人民医院治伤,经诊断原告颅脑闭合伤,多处软组织损失,花去医疗费数千元。经双塔派出所处理被告拒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物品损失等共计9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原告之伤不是被告所致,与被告没有因果关系,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根据原、被告的诉...(本文书还有22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