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民权县金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福安模具制造有限公司、李*、胡**、李**、崔**、魏**、郝**、张**、郝**、民权小乔酒店有限公司、河南君启起重设备有限公司、河南华豫虎王*业有限公司、李**担保追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向原告送达了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2016年7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委托代理人赵**、被告民权小乔酒店有限公司、魏**委托代理人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河南福安模具制造有限公司、李*、胡**、李**、崔**、郝**、张**、郝**河南君启起重设备有限公司、河南华豫虎王*业有限公司、李**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被告河南福安模具制造有限公司分三次向中原银行民权支行共计借款600万元,期限均是1年。受被...(本文书还有37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