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浙江省三门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玉环鑫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2015)台玉民初字第9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省三门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为对涂料本身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进行鉴定没有必要是错误的。1、上诉人一审期间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已对涂料的质量问题提出质量鉴定申请。一审法院对该申请,不予准许又未告知上诉人,程序违法。且对于涂料本身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的鉴定,没有超出当初委托鉴定的范围。2、两份检测报告虽然认定,本工程漏涂、透底、起皮等问题均为施工方未按相关产品技术要求及规范要求施工所致,存在明显的施工缺陷。但两份检测报告对于涂料本身的质量问题没有鉴定,而对涂料本身的质量问题的鉴定,是涂料施工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必不可少的鉴定程序。检测报告未彻底、未全面查清本案被上诉人施工存在的质量问题,导致本案该事实不清,原因归责也不全面。3、由于两份检测报告没有对涂料本身的质量进行鉴定,就不能排除涂料本身存在质量问题,也不能排除被上诉人存在根本违约,上诉人是有理由拒付工程款的。二、浙江中永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咨询报告书中相关人员有无相关资质无法反映,鉴定机构有无相关资质也无法确定,一审法院将此咨询报告书作为定案证据缺乏合法性。三、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违约金的反诉请求缺乏依据是错误的。被上诉人的施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已有两份检测报告证明,被上诉人违约事实清楚,根据《外墙涂料施工承包协议书》第十二条的规定,被上诉人应支付违约金。四、一审...(本文书还有65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