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随州市中心医院与被告胡**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随州市中心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胡**、被告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随州市中心医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确认被告于原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
承担。事实及理由: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一、2004年至今,原告处没有任何被告的记录,如书面的劳动合同、职工名册、临时名册等。二、2004年至今原告没有向被告支付过任何劳动报酬,也没有为被告缴纳过社保,且被告的社会保险费由被告以个人参保的方式从1996年1月1日缴纳至今。三、2004年至今,被告未接受原告相关规章制度的管理。四、被告所谓工作的门市部,根据国家有关主业与第三产业分离的原则,原告于200...(本文书还有25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