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武钢资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钢资源集团)、武钢资源集团金山店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山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以下简称民生武汉分行)、原审被告武汉兴达昌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达昌公司)、湖北潜江鸿路行钢结构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李**、刘*、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鄂0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湖北潜江鸿路行钢结构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了上诉状,但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案涉《应收账款最高额质押合同》系民生武汉分行和兴达昌公司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本文书还有6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