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江铭园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园公司”)与被告汪*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本院无法向被告汪*送达诉讼文书,需公告送达,且案情较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叶碧川独任审理,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本院根据案件审理需要,依法委托建德信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安公司”)对被告汪**原告前身建德市盛大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大公司”)所承包的案涉工程已付、未付工程款,以及盛大公司代付、垫付款项等情况进行审计。原告铭园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许*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汪*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铭园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后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管理费人民币267553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代缴税金620723元,并赔偿原告垫付、代付款项1585250.3元等损失,合计2205973.3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前身系盛大公司,于2016年8月8日变更为现名称。2009年,被告从原告处分包了建德市乾潭镇罗*村下山脱贫安置房的部分工程,系工程实际施工人,工程地点为乾潭大畈乾一村,双方约定被告按照实际完成总产值的...(本文书还有57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