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方某1为与被告冯*、方某2、方某3继承纠纷一案,于202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琼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并于2022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某1、被告冯*、方某2、方某3及三被告共同诉讼代理人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方某1诉称:被继承人方**(又名方茂云)与被告冯*为夫妻,是原告方某1的养父母。被告方某2系方**、冯*的养女。被告方某3系方**、冯*的亲生女儿。被继承人方**在世时,原告与方**共同生活,且每月都支付赡养费用。2013年8月18日,方**去世,但并未对其名下的遗产进行分割。原告对方**尽到了赡养义务,应为继承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请求对方**的遗产进行分割,确认原告享有相应的份额。现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1、依法分割方**名下的遗产(顺溪村的房产和农地),原告享有相应份额(暂定为四分之一份额,约为10万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
为此,原告方某1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
证据1、赡养费收据一组**号页,欲证明原告尽到赡养义务,对方**财产享有相应的继承权。
证据2、临集建(90)字地4206119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一份,杭州市农民负担监督卡一份,欲证明方**的遗产范围为顺溪村的房产及农田。
证据3、抚养协议一份、庭审笔录一份及2003临昌民一初字第76号判决书一份,欲证明原告对方**尽到了赡养义务。
被告冯*、方某2、方某3辩称:1、方某1与方**(已故)、冯*已通过法院判决形式解除收养关系,方某1不是方**的法定继承人。2003年3月13日,方**、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解除与方某1的收养关系。2003年7月9日,该法院依法作出(2003)临昌民...(本文书还有69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