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男,1972年8月**日出生。
上诉人田**因与被上诉人杨**、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8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被上诉人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田**上诉请求:1.撤销(2016)京0118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杨**偿还田**本金25万元,吴**承担共同清偿责任。2.改判杨**按照每年12%的利率向田**支付上述款项的利息直至付清为止,吴**承担共同清偿责任。3.一、二审诉费由杨**、吴**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田**在一审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及其他能够...(本文书还有35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