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吕**诉被告江*融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旺商业公司)、江*省融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旺地产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5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被告融旺商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被告融旺地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万*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邓**、吕**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融旺商业公司、融旺地产公司立即支付尚欠委托经营收益款514028.23元(暂自从2020年4月1日计算至2022年5月7日,如开庭时间后于2022年5月7日则计算至开庭之日)并承担逾期租金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报价利息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与被告一、二分别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抚州融旺国际公馆商铺委托经营协议书》,原告购买位于抚州市××道××号××号商铺,合同约定该商品房单价50722.24元,总金额2142000元,实际价款为2138957元,原告将该商铺委托被告一经营,委托经营期限为三个阶段,每五年一个委托经营年限,至2028年10月27日止原告收益为第一个委托经营年限每年按照实际房款6%收益,第二个委托经营年限按照实际房款8%收益(2018年10月28日至2023年10月27日),第三个委托经营年限每年按照实际房款10%收益2016年4月30日,原告与被告又签订了《抚州“融旺国际公馆”商铺补充协议》,调整了经实测的委托经营面积为42.17平方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全部的合同义务,被告此前也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但自2020年2月开始,被告一就没有支付委托经营收益,虽经原告及其他业主的多方催讨,被告仍不付款被告一与被告二为关联公司...(本文书还有69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