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2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请求:一、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清偿钢材货款人民币19098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19098元为本金,按照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本案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判决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自2021年9月份起有钢材买卖业务往来,被告于2021年9月10日向原告购买5836kg钢材,价值货款人民币36098元,当天被告向原告出具一张《出仓单》,确认拖欠原告货款人民币36098元。原告向被告送货后,经过多次催款,被告没有支付任何货款,截止至今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36098元。鉴于被告经过多次催款,...(本文书还有7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