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兰**、余*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河南世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李**、水某1、水某2(以下简称张**等四原告)与被告兰**、余*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当事人或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等四原告诉讼请求为:1、依法确认水胜军自2019年11月28日至2021年10月13日期间与中牟县红宇冻品商行间存在劳动关系;2、依法判决兰**、余*向张**等四原告支付因中牟县红宇冻品商行与水胜军未签订劳动合同而应赔偿的二倍工资差额55000元事实与理由:水胜军系原告李**之子、原告张**丈夫、原告水某1和水某2父亲2019年11月底,中牟县红宇冻品商行招聘水胜军和张**为其工作人员,工作内容为对屠宰后的牛羊肉进行初加工,并同时负责装车工作,双方约定每人保底工资每月5000元,及每人每月...(本文书还有35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