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诸暨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27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被告诸暨市人民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斯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诸暨市人民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22372.1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50元、营养费10000元、误工费70308元、护理费7533元、交通费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合计133563.18元,由被告承担50%计66781.59元。审理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赔偿鉴定费5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7年4月22日因身体不适去被告处就医,经检查,确诊为左侧乳腺恶性肿瘤,被告对原告做了左乳肿块切除手术,住院15天。后陆续在被告处做了化疗和放疗,每月都要到被告处例行检查。原告手术后,伤口一直未愈合,时常有胀疼感,并伴有黄色液体流出,原告到被告处检查告知此症状,可被告却一直以此为正常状态为由未对原告采取任何补救措施。无奈,原告于2018年10月4日到浙江省肿瘤...(本文书还有23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