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孟**与被告戚**、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戚**、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十九停车费、残疾赔偿金、司法鉴定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计人民币174623.05元,具体为医疗费37256.0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5天×30元/天=750,误工费210天×141.70元/天=29757元,护理费60天×141.70元/天=8502元,营养费90天×30元/天=2700元,残疾赔偿金43714元/年×20年×10%=87428元,鉴定费256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500元,施*、停车费170元,合计17462...(本文书还有33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