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诉被告烟台市烟台山医院(以下简称烟台山医院)、被告龙口市人民医院(以下简称龙口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烟台山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被告龙口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赔偿原告因医疗损害所造成的医疗费13412.15元、误工费28751.34元、护理费11141.15元、营养费9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300元、伤残赔偿金69961.60元、交通费78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鉴定费19700元、其他参加诉讼费用1280元等经济损失共计167328.24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参加庭审交通费200元。事实与理由:2012年7月2日,原告因左臂受伤骨折至被告龙口医院住院治疗10天,10天内被告未对原告进行任何治疗,造成了原告左臂无法正常活动。2015年7月8日,原告到被告烟台山医院诊疗,烟台山医院大夫告诉原告可治到正常。2018年9月16日原告转到烟台山医院住院26天,因被告未尽必要的诊断义务,存在漏诊,手术后遗漏骨折,没有达到治疗效果。综上,原告认为二被告在对原告进行医疗过程中存在严重的过错,给原告造成了经济上和身体上的损害后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提起诉讼,望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烟台山医院辩称,根据山东大舜司法鉴定所的鉴定结论,烟台山医院诊疗行为没有过错,与原告的损害...(本文书还有61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