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郭**因与被上诉人广州中滔绿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涛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被上诉人中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郭**上诉请求:一、请求撤销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115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中涛公司向郭**支付2019年1月至12月绩效工资140075.64元,以及2020年1月至6月绩效工资70037.82元;中涛公司向郭**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64069.24元。合计:574182.7元。二、本案一、二审的诉讼费用由中涛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本案争议焦点的本质是中涛公司未与郭**协商一致,单方大幅降低郭**的劳动报酬,对郭**薪酬造成重大不利的影响,郭**以此解除劳动关系,中涛公司应依法向郭**支付经济补偿金。1、郭**的劳动报酬大幅降低、减少是已经发生的事实。郭**2017、2018年工资总收入分别为26万元及24万元,2019年中涛公司未经与郭**协商一致,停发绩效/提成工资,导致郭**2019年收入仅为14万元,薪酬收入不足原来的60%。2、中涛公司对降低劳动报酬一事,未与郭**协商,违反了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法律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但中涛公司于2019...(本文书还有60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