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诉被告广州中滔绿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滔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被告中滔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诉称:原告自2005年5月入职被告处工作,原告自2018年1月1日起任市场部副经理。一、被告不向原告发放提成/绩效工资等劳动报酬、单方调整工资结构、降低原告工资收入的行为,对原告造成不利的影响,原告以此解除劳动关系,被告应依法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1.《劳动合同》约定原告工资包括提成和绩效奖金,并且双方在2019年前一直按照合同约定履行。2.被告未告知、未协商,单方调整工资结构,造成原告收入骤减。3.业务客户移交是正常工作交接手续,不能因此剥夺原告享有提成/绩效工资等劳动报酬的权利。4.被告名义上提升了原告职务,增加了工作...(本文书还有28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