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州广际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际酒业公司)与被告四会领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航公司)、冯**、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际酒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刘**,被告冯**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领航公司、张*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际酒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领航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共计150016元及利息(以150016元为本金,按月息2%自2021年10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违约金(以150016元为本金,每日0.1%为利率,自2021年10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2.判令领航公司向原告支付律师费20000元;3.法院诉保费、担保费等相关费用由领航公司承担;4.判令冯**、张*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21年8月26日,原告与领航...(本文书还有37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