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住房置业公司未发表意见,亦未提供证据及发表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3日,张**填写《广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申请表》,申请公积金借款金额为60万元,商业借款金额为75万元,借款年限为30年,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放款方式为抵押放款。
2019年6月24日,张**作为借款人、抵押人与作为委托贷款人的住房公积金中心、作为受理机构的住房置业公司、作为受托贷款人的工行花都分行、作为保证人的佳俊公司签订《广州住房公积金抵押借款合同》(2018年版),约定:张**向住房公积金中心借款60万元用于购买案涉房屋;借款期限为30年;借款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该利率自起息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期间按照利率调整日的基准利率计本合同约定的浮动幅度确定;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逾期的,罚息利率在本合同约定贷款利率水平上上浮30%;借款人按等额本息还款方法还款,每月归还本息金额为2611.22元;保证人对本合同项下所有借款人应付未付款项承担担保责任;保证期间为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房屋办妥正式抵押登...(本文书还有24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