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孟**与被告马鞍山市金鹏程商务酒店(以下简称金鹏程酒店)、周**、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2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鹏程酒店、周**、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金鹏程酒店、周**、杨*共同返还借款636740元,其中210000元自2015年2月25日起、256000元自2015年3月28日起、110000元自2015年4月18日起、60740元自2015年8月24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借款利息;2、诉讼费用由金鹏程酒店、周**、杨*承担。事实与理由:周**系金鹏程酒店的投资人,杨*与周**原系夫妻关系。2014年起,金鹏程酒店、周**多次以做业务缺乏资金周*为由向孟**借款。2015年2月25日、3月28日、4月18日、8月24日,金鹏程酒店、周**与孟**结算,...(本文书还有22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