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分行与被告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5年3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300元、利息217.47元、罚息2578.96元,共计6096.43元(利息、罚息计算截止2024年5月21日),2024年5月22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某某银行“快e贷”借款合同》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因诉讼产生的律师费2500元;三、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推出了建行快贷业务,客户全流程线上自助贷款,客户通过电子渠道在线完成贷款,包括实时申请、批贷、签约、支用和还款。2014年12月12日被告王**用其身份证号、手机号码向...(本文书还有20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