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某广州分公司)诉被上诉人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原审第三人林*行政处理决定一案,不服广州铁路运输法院(2023)粤7101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某广州分公司上诉称:一、原审第三人的公积金缴纳基数应按基本工资部分核算。根据《前海人寿银行保险业务基本法(2012版)》第三十九条规定,某广州分公司按照其基本工资计算公积金缴纳基数存在合理性。二、原审法院以公积金中心提交的林*社保清单、纳税清单等证据材料作为计...(本文书还有5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