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桓仁满族自治县吕**苗木苗圃(以下简称吕**苗木苗圃)与被告本溪市林业草原发展服务中心国有南甸生态林场(以下简称南甸生态林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苗木苗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南甸生态林场的法定代表人李**、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吕**苗木苗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红松树苗款132054.23元(88627株*1.49元/株);红松树苗一年培育费用60925.40元;人工费车工费11240元,共计:204219.63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4年本溪市林业草原发展服务中心作为采购人对其直属林场2024年春季造林项目对外招标,原告对该造林项目第二标段进行了投标。2024年4月15日本溪市林业草原发展服务中心向原告发出了中标(成*)通知书,根据中标通知原告与本溪市林业草原发展服务中心国有南甸生态林场和本溪市林业草原发展服务中心国有小市生态林场签订了《项目合同书》,项目合同约定:一、项目名称:本溪市林业草原发展...(本文书还有23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