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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仁人**与贾*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5)鄂01民终*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审结日期:2025-04
  •  
  • 【案例概要】

    上诉人北京仁人德赛(武汉某某事务所(以下简称仁人德赛律所)因与被上诉人贾*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3)鄂019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仁人德赛律所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上诉人仁人德赛律所为贾*向天某某证券维权提供了大量的法律服务,严格履行代理合同义务,尽心尽责并实现了贾*的诉求。一审中上诉人已经提交证据证明其为贾*向天某某证券维权的过程,该事实清楚。一审罔顾事实,全盘否定上诉人提供全部法律服务,与事实不符。2、上诉人仁人德赛律所为贾*向天某某证券维权所采取的方式是恰当和有效的,一审判决认为“被告收回2421万元的结果与原告所提供的法律服务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的事实真伪不明”纯属是主观臆断,违背道义和基本良知,践踏社会公序良俗。3、上诉人仁人德赛律所为贾*向天某某证券维权在《委托代理合同》中是“其他约定”,不包括在十万元基本律师服务费范围之内,一审判决支持被上诉人违反公序良俗,违反道义,无偿享受律师的法律服务是严重错误的。

    贾*辩称,仁人德赛律所仅履行了《委托代理协议》第一条约定代理事项中的第1项(参与刑事诉讼),未履行第2项(代理提起民事诉讼),仁人德赛律所从未参与贾...(本文书还有5454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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