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榆支公司(以下简称财险通榆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1,通榆县第三中学(以下简称通榆三中)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通榆县人民法院(2016)吉08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财险通榆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常**,被上诉人孙*1及法定代理人孙**、范**,原审被告通榆三中法定代表人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财险通榆支公司上诉理由归纳如下:第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对于孙*1人身损害的发生通榆三中不存在任何过错。舍务老师指示孙*1关窗户的行为不存在任何不当之处,该行为也不能将孙*1置于危险之中,与损害不存在必然因果关系。原审判决认定通榆三中的教师没有及时发现和阻止学生的危险活动,存在过失,并判决校方按照90%承担赔偿责任,没有合法依据。第...(本文书还有35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