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向**诉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鼎和财保中山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陶*琴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向**的委托代理人孟**及被告鼎和财保中山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诉称:2015年2月11日,原告向被告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等险种,保险期限自2015年2月12日至2016年2月11日。2015年2月16日12时50分许,原告驾驶粤t×××××号车辆在湖北省武汉市中山路白沙洲高架桥下桥处行驶时,撞击前面的鄂j×××××号车辆,事故发生后,原告及时报警并向被告报案。经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交通大队认定,原告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但被告并不派人勘查现场定损,而是指示被撞车主自行找维修公司维修。被撞车主维修车辆后,寄来面额为5850元的维修费发票,但原告向被告理赔时,被告却以维修费过高...(本文书还有31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