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阳某某石油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泰丰)与被告辛*、陈**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5月20日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泰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泰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两被告返还原告人民币15万元及资金占用费4万元(资金占用费的计算以15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4月27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12月31日);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底2018年初,原告因大规模管理人员...(本文书还有17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