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原审查明事实无误,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二审中,吴x旺、xx宾馆提交如下证据:1、2013年12月15日案外人肖文与叶冠华之间的通话录音记录,拟证明2013年12月之后整个涉案场地都是由经济联合社租赁给吴x旺。2、2014年3月15日、2015年1月14日吴x旺的报警回执,拟证明:吴x旺与经济联合社租赁期间,经济联合社多收了吴x旺电费10多万元,所以吴x旺报警,警察称找供电局解决。吴x维、侯x思认为:对方在一审提交过该录音记录,二审提交不属于新证据,且无任何人的签名,我方不认可;报警回执只有复印件没有原件,电费与本案无关,且判决也未涉及到电费问题。
吴x旺、xx宾馆称:我方与吴x维、侯x思的租赁合同关系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直到2013年12月由于经济联合社停电导致我方无法正常营业,经济联合社告知我方的理由是...(本文书还有10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