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甲某乙分行与被告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经本院传票传唤,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甲某乙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5284.38元、罚息67045.69元,共计172330.07元(利息、罚息计算截至2024年5月20日),2024年5月21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中国建设银行“快e贷”借款合同》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因诉讼产生的律师费2500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推出了建行快贷业务,客户全流程线上自助贷款,客户通过电子渠道在线完成贷款,包括实时申请、批贷、签约、支用和还款。2015年11月18日,被告周**用其身份证号、手机号码向原告申请开通个人电子银行服务,办理开通了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短信通,成*原告客户。被告将贷款账户、手机与银行借记...(本文书还有23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