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广*)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因诉被上诉人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原审第三人苏*行政处理决定一案,不服广*铁路运输法院(2023)粤7101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某(广*)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追缴公积金并非行政处罚,且无相关法律法规对追缴公积金的期限进行限制,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原审第三人的投诉时间已超过两年的法定查处时间,被上诉人无权要求上诉人缴存相应时段的住房公积金。且原审法院认定原审第三人不补缴其个人部分,不影响上诉人...(本文书还有6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