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配件(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广*公积金中心),原审第三人王*责令改正一案,不服广*铁路运输法院(2023)粤7101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某公司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1.上诉人与原审第三人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将住房公积金以工资形式发放,原审第三人要求上诉人为其补缴住房公积金无事实依据。2.原审第三人先后就职多家工作单位,上诉人不服被上诉人仅责令其补缴住房公积金的行为。3.被上诉人未责令原审第三人补缴其应缴部分,便责令上诉人补缴应缴部分,违反法定程序。故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撤销...(本文书还有6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