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电梯广西分公司”)与被告北海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电梯广西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公司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电梯广西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立刻向原告支付合同款147304.2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9月至2019年4月,原、被告双方先后签订了2份《北海恒大名都1-3、9-**楼电梯设备安装工程合同》补充协议(合同编号ah****668),约定原告相应期间的施工进度达到被告设定的目标,被告向原告支付赶工奖合计147304.2元,但截至原告本次起诉,被告分文未付,屡经原告多次催付无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将此案诉至法院,祈判如所请。
被告某某公司辩称:请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本案已过诉讼时效,应当依法驳...(本文书还有23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