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五原告与被告正阳县好运来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均系正阳县信用协会会员,系统一联保小组联保企业。2015年7月10日,被告正阳县好运来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以收购小麦为由,向河南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9900000元,月利率为7.98‰,期限24个月,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后,五原告作为联保企业为被告正阳县好运来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出具了担保承诺书。河南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日向借款方支付了全部借款。自2016年8月份起,被告正阳县好运来粮油贸易有限公司未向河南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2016年11月14日,被告李**向五原告出具《反担保承诺书》,承诺用其名下的光明大厦**楼五间房屋及正政办(2012)69号批文批准的刘*社区65亩土地使用权为上述债务向五原告提供抵押反担保。2016年11月15日,河南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知被告正阳县好运来粮油贸易有限公司提前解除合同,要求...(本文书还有20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