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南欧某恒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某恒公司”)与被告耒阳市某德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德公司”)、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志武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欧某恒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被告某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暨被告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欧某恒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某德公司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合计人民币9164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91640元为基数,自逾期之日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计算(暂定10000元)];2、被告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两被告向原告支付为追回该笔欠款、违约金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其中律师代理费为5000元;4、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4年...(本文书还有36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