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永城煤电控股集团登封煤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永城煤电控股集团登封煤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卢**、被告杨**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与原告的工伤赔偿在劳动仲裁程序中计算有误,使用标准有误,请求依法核实后给予合法合理判决;登封市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应受理被告的要求原告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的社会保险征缴纠纷,且社会保险征缴纠纷也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范围。
被告辩称:被告的工伤经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2年11月5日作出工伤认定书,能够认定被告的伤情为工伤;被告又经过两次的伤残鉴定,确定被告的伤残等级为八级,登封市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上述内容作出的裁决,裁决原告支付给被告工伤保险待遇共计147869.4元,适用法律正确,应当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被告在原告处工作期间原告没有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本文书还有21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