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电梯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与被告梧州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梧州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4年3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梧州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票据款39,920元;2.判令被告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向原告支付利息192.12元(以欠款39,920元为基数,按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一年期利率,自2022年1月16日起暂计至2022年2月28日,逾期付款利息要求计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因履行原、被告签订的电梯合同...(本文书还有17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