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股份有限公司丰都分公司(以下简称某丰都公司)与被告陈**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丰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丰都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所欠通信使用费18579.13元,违约金8298.26元,共计26877.39元(庭审中变更为通信使用费10280.77元,违约金变更为以10280.77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照lpr4倍计算至付清时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22年2月15日到原告营业厅办理“某套餐”业务,签订《中国某预受理业务登记单》、《中国某业务登记单》、《丰都某中高端明星机业务办理协议书》等相关资料,在业务登记单及业务办理协议中,被告承诺在网24个月,每月缴费429元,并承诺期间不能过户、销户和改资费。然而被告于2022年3月起未按约定及承诺支付通信使用费,至2024年...(本文书还有9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