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与被告高*、永安某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永安某河南分公司)、第三人中原某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原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4日立案后,原告申请将永安某河南分公司变更为永安某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永安某郑州中心支公司),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被告永安某郑州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第三人中原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辅助器具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8万元(其他费用待伤残鉴定后,另行起诉);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后原告明确第一项诉讼请求为“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18万元(其他费用在鉴定后另行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事实和理...(本文书还有30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