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诉被告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垫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鄢梦于2016年6月8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赵**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告邹**及、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诉称,2015年10月27日,被告邹**驾驶车牌号为渝xxxx号小型客车从垫江向高峰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垫涪路垫江段14公里左转弯时与直行的原告驾驶的渝xxxx号普通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原告受伤后被送往垫江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原告的伤经重庆市弘正司法鉴定所鉴定为9级、10级,原告的误工时限240日,护理时限100日,营养时限为120日。被告邹**驾驶的渝xxxx小型客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原告在垫江县人民医院治疗的费用系被告邹**支付。垫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本文书还有31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