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夏**、郭**、张**因双方及一审被告某甲公司、一审被告杨**、一审第三人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芒市人民法院(2024)云31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11月8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申请人夏**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赵**,申请人郭**、张**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夏**申请再审称,1.再审申请人收到的由案外人张某乙代一审第三人李**支付的10万元并非土地租金,而是李**将申请人的1300棵金枇杷树砍伐后的赔偿金。一审第三人李**未经申请人同意将案涉土地上的1300棵金枇杷树砍伐并将案涉土地转租,任由转租人将申请人修建的一个鱼塘、一个化粪池进行填平。申请人知晓后阻止转租人在案涉土地上施工,三方发生了纠纷。李**为了能够顺利的将案涉土地转租出去,让案外人张某丙向申请人支付10万元的经济赔偿款,并不是申请人认可李**转租案涉...(本文书还有37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