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章*诉被告刘*、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章*向本院提出诉请,1.判令被告刘*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30万元,并按照约定的年利率15%,支付2016年2月5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利息884712.36元;2.判令被告刘*支付以130万元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中国某某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利息;3.判令被告钟*对上述第一、第二项计算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保证责任;4.本案原告为实现债权发生的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用、律师代理费以及因调查本案支付的交通费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2月5日,被告以生产经营资金周*为由向原告提出借款。原告委托黄某于2016年2月5日向二被告指定的刘*银行账户转账50万元、钟*指定的银行账户转账80万元。被告刘*作为...(本文书还有33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