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蔡**因与被上诉人陈**、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阳县人民法院(2023)辽10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于2024年5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被上诉人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陈**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蔡**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2023)辽1021民初****号判决第二项;2.依判决被上诉人陈**对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审法院忽视了陈**才是实际经营者的事实。上诉人每次发货收费人均为陈**,而且陈**使用陈**手机和微信定货和支付货款。上诉人有理由认为买卖合同的相对方实际上为陈**。尽管《欠条》载明陈**欠蔡**货款194,000元,但不能因此推断陈**为唯一欠款人。陈**仅是债务加入其确认拖欠上诉货款不排除陈**为实际经营的事实。两被上诉人为姑侄关系,业务财务不分,且法律关系混同。可以设想,如果已支付的部分货款是陈**提供的,那么陈**应当举证自己微信转账给陈**转账记录,否则承担举证不能法律后果;如果是用陈**微信里的钱支付的部分货款,...(本文书还有47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