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绍兴某乙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某甲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于2024年10月31日、2025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两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庭外和解三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万元,并支付以该款为基数自2023年6月11日起至实际款清之日止按照月息1%计算的利息,同时支付自2023年6月11日起至2025年5月10日止按利息金额的8%计算的利息发票补贴276000元(利息总金额3450000元*8%),此后的利息发票补贴款待实际开票后另行主张;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被告与案外人姚**在2019年5月10日签订股东借款融资合作协议一份,约定原告与被告进行融资合作,合作期限为2019年5月10日至2024年5月9日,合作期间的资金利息为月息一分;融资的金额为2145万元;融...(本文书还有22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