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叶**与被告(反诉原告)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作出(2023)鄂1303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叶**不服,上诉至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作出(2024)鄂13民终****号民事裁定书,撤销一审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艾*、被告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58331元及逾期付款占用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4月1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建设施工合同书》,被告将个人名下旧房改造工程承包给原告施工。合同签订后,原告进场施工,于2022年8月竣工。完工后,经双方结算以及原告将个人记载的工程做工明细发给被告确认,被告共欠原告工程款108331元。被告于2022年4月26日、7月25日先后共支付5万元,剩余58331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原一审庭审中,原告叶**新增诉讼请求一项,主张被告佘**支付10000元违约金。
被告佘**辩称:原告违约在先,交付的工程质量存在严重缺陷,无权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本文书还有50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