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郭**、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榆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巩**、被告郭**、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医药费51379.15元、护理费12927.74元、误工费20512.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00.00元、残疾赔偿金124587.8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0元、交通费2000.00元、假肢安装费314600.00元、假肢维修费25168.00元、安装假肢训练人员护理费8000.00元、鉴定费3600.00元、营养费90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3日15时许,郭**驾驶吉g******号小型轿车沿通瞻公路由东向西超速行驶至“...(本文书还有37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