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山市某镇海洲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某)与被告蔡*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被告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因蔡*违约解除双方签订的《古镇镇海洲村花木地租赁合同》(合同编号:*******0),并向某退还某镇海洲村中兴大道北以西a1号花木地32.5769亩;2.蔡*缴交的146597元租赁定金因违约归某所有;3.蔡*支付拖欠的租金146597元;4.蔡*按照拖欠金额146597元为计算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的标准支付自2024年6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暂按年利率3.1%的标准暂计算至2025年1月31日利息为4545元);5.蔡*按照每年146597元的标准支付自2025年6月1日起至退还土地之日...(本文书还有27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