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章**诉被告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龚**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166667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102687.47元(以本金116666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35%,从2022年2月10日暂计算至2024年9月25日,之后继续计算至被告还清全部借款时止);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均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龚**(以下简称被告)因急需资金周*,于2022年2月10日向原告借款1166667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原告于当日通过银行贷款115万元,加上自有资金16667元,总计向被告转账支付1166667元。之后,虽经原告多...(本文书还有21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