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四川某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与被告严*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苟金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严*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21年3月5日签订的《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编号:2021103568)及《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预售)。2.判令被告协助原告撤销《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编号:2021103568)的网签备案手续;3.由原告返还被告购房款79,977.05元(扣减违约金、律师费、保证金代偿数额、诉讼费)3.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3月5日原、被告签订了《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预售)》,约定被告购买原告开发的南充市阆中市“优筑▪江与城...(本文书还有37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