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天津某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某广州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原审第三人徐*责令改正一案,不服广州铁路运输法院(2024)粤7101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天津某广州分公司上诉称:1.原审法院未查清事实,未查清原审第三人的实际工资收入。根据有关法律、文件规定,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应当以职工上一年度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计算依据,而前述工资应当以银行流水等证据来确定。被上诉人在作出《责令限期办理决定书》时,未核实原审第三人实际银行流水,仅参照错误的纳税基数和原审第三人的口述便直接得出公积金缴存基数。2.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只有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这两类人员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时,可按照其纳税收入计算,除此...(本文书还有7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