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区某因与被上诉人江门市某有限公司(以下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2023)粤07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区某上诉请求:1.判令被上诉人双倍退还押金(即退回押金40500元以及支付40500元作为违约赔偿金)金额为81000元及自2023年9月3日起至清还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一、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没有约定面积,面积没有约定的主要原因是双方到现场测量时,区某发现实际面积与承诺的面积差异很大(依据区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被上诉人提供的场所与约定的面积不符)。故此,面积无法确定的租赁合同应属于无效合同,实际上也无法履行,被上诉人对此应承担全部的违约责任。二、法院认为区某去看过现场,就对面积以及线路板生产条件有基本预判,法院这一观点实属荒谬。每一个人对面积的目测估算能力都不一样...(本文书还有40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