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广州公积金中心),原审第三人潘*责令改正一案,不服广州铁路运输法院(2023)粤7101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某公司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一、对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全部以基本工资2300元作为基数进行计算,而不应以“生效法律文书”作为缴存基数来源依据。二、上诉人已将用人单位应承担的住房公积金以工资、福利待遇形式直接发放到原审第三人手中,其在职期间并未提出任何异议,是认可上述发放方式的。故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撤销被上诉人作出的被诉《责令限期办理决定书》;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广州公积金中心二审答辩称:被上诉人作出的被诉《责令限期办理决定书》...(本文书还有757字未显示)